2018年4月22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
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经济转型中稳定和扩大就业,以提升就业供给质量支撑经济转型,实现稳增长与促就业的有机结合。
将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牢牢稳住就业基本盘。
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强化投资项目就业导向,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促进作用。
完善用工和社会保障等制度促进就业转型
积极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稳定岗位。
对2013年以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当年稳岗补贴;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且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允许补缴失业保险欠费,给予免收滞纳金并按规定一次性享受2014年以来稳岗补贴政策。
鼓励农民工按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点。
加强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政策举措,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降低创业扶持对象负担。
自主创业失败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距补贴期满不足1年或超过补贴期限的,可再享受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完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政策
对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内部转岗安置或组织分流职工转移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可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的内部退养职工,可按每年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并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每次2000元的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去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以及破产企业职工所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将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完善落实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人员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政策优先覆盖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落实政府补贴培训专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定期发布制度。
允许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政策扶持对象开展职业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支持开展网上职业(创业)培训和远程教育,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
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组织新领域、新业态职业培训,丰富职业(创业)培训模式。
培训新模式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可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
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重点群体等就业统计监测方法。
建立政府部门之间就业相关数据交流机制和平台,强化部门行政登记数据和综合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扩大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范围,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制定风险预案提供数据支撑。